来源:网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5-02-09 14:33 浏览:2334 次
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各州(市)科技局,有关工业(行业)协会、企业(集团),省属转制科研院所,昆明高新区管委会、昆明经开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建设创新型云南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决定》精神,做好云南省创新型企业培育工作,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提高持续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云南省科技厅关于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工作要点的报告》(云科发〔2015〕1号)对创新型企业培育的要求,现将有关组织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具有一定经济基础和产业规模的盈利企业。2014年销售收入分别为:工业及高新技术企业1亿元以上、农业企业6000万元以上、现代服务业企业3000万元以上、省属转制科研院所2000万元以上;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
(二)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产品。企业核心技术或产品至少获得1件发明专利或6件实用新型专利、1件植物新品种授权、6件软件著作权、1项全国驰名商标等授权(认证),或主持制定过至少1件行业、国家或国际技术标准。
(三)持续创新能力较强,具有技术研发机构和稳定的研发队伍。2014年研发费用占当年销售收入比例处于同行业前列。
(四)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以及保证研究开发费用稳定增长的投入制度等。
(五)工会组织健全,正常开展活动,企业劳动关系和谐,职工技术创新活跃,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在同等条件下,对以下企业给予优先试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拥有通过国家或省认定的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等的企业;被确定为国家、省级试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牵头单位。
二、试点内容
(一)企业技术创新平台不断完善和升级
通过试点升级、完善原有研发机构的基础条件和配套制度,建立技术研发、产品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积极争取国家或省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等认定。
(二)建立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试点期满,企业当年R&D经费投入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达到:省属国有企业1.5%以上,转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5%以上,其他企业3%以上。
(三)创新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取得新进展
试点期满,企业从事研发工作的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较试点前增加20%以上,企业人员结构明显优化。
(四)知识产权获取能力显著增强
试点期间,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能力明显增强,新获1件(项)以上的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权、全国驰名商标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知识产权授权(认证),或主持制定1件以上的行业、国家或国际技术标准。
(五)企业主要经济发展指标持续提高
总产值、增加值、销售收入、利润、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实现稳定增长。企业新产品及技术性收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应达40%以上。
(六)产学研合作实现新突破
试点期间,积极参与国家或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组建。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共建研发机构,共建学科专业,实施合作项目。
(七)引导广大职工为企业技术创新建功立业
试点期间,企业每年组织1—2次职工技术技能大赛或岗位练兵,提高职工技术技能素质。
(八)节能降耗取得新进展
资源利用率高,环境保护达国家要求,万元增加值能耗年均降低4%以上。
三、遴选程序与扶持措施
省科技厅牵头,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总工会组成联合工作组,负责评审、确定试点企业名单,与试点企业签订试点工作任务书,对试点企业进行中期检查、考核评估。
试点期一般为3年。通过考核评估的试点企业,将命名为“云南省创新型企业”。
四部门在科技项目、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工作等方面向试点企业倾斜,省科技经费对每户试点企业安排50万元创新试点引导经费,试点企业按不低于3:1的比例配套,专项用于试点企业技术创新平台条件建设。
四、其他事项
(一)请申报企业按要求填写云南省创新型试点企业申报书,提供有关附件材料,经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一式3份连同电子文本于2015年3月31日前报送省科技厅。相关表格可登录省科技厅官方网站(www.ynstc.gov.cn)进行下载。
(二)除2014年以后获得授权的专利外均须附专利登记簿副本。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联系人
李 红 0871—63136053
省科技发展研究院联系人
鲍益波 0871—63130753
通讯地址:昆明市北京路542号省科技大楼17楼1711室(邮编650051)
附件: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申报书(点击下载)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5年2月4日
云南省科技厅办公室 2015年2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