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财经》杂志 发布时间:2015-07-20 16:07 浏览:1911 次
在新一轮药品价格改革以后,卫生计生部门担心缺乏竞争的专利药和独家品种价格会上涨过快,已悄然启动“药品国家谈判机制”。
据了解,国家卫生计生委正在组建谈判委员会,并已于6月25日前后发函至各药品企业,征集专利药及独家品种信息,同时,要求企业上报相关药品资料。
据知情人士透露,由于大部分被纳入谈判范围的品种都是独家专利药和无竞品品种,谈判并不淘汰药品,主要是要达到药品限价的目的。
在国家发改委的药品定价时代,为了鼓励创新,部分药品可以申请单独定价。根据当时的政策,如果企业认为其产品的“质量和有效性、安全性明显优于或治疗周期、治疗费用明显低于其他企业同种药品、且不适宜按《政府定价办法》规定的一般性比价关系定价的”,就可以申请单独定价;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但已超出知识产权保护期的原研药,也可申请单独定价。
进入“单独定价”目录的药品,一般价格都会高于同类品种,但其零售价不能超过发改委确定“天花板价”。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司原司长李镭曾透露,这一类药品数量在200种左右。
今年6月1日起,药品价格改革落地,绝大部分药品取消政府定价。但按照改革方案,“对于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会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
在国家发改委放弃定价权后,国家卫生计生委揽下了“国家谈判机制”的主导权。2015年3月,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起草的《建立药品价格谈判机制试点工作方案》(下称《方案》)在业界中开始传播。《方案》提出,“集中全国公立医院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市场份额”,“统一与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价格谈判”。
即将推行的国家谈判机制涉及的品种分为临床专利药、公共卫生专利药、独家生产的中成药。不过,由于“独家生产的中成药”的价格由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中心通过谈判确立,因此,国家谈判的对象直指外资药企。
目前,中国临床使用的60-70种专利药,以及150-160专利过期但无仿制的独家药,皆主要掌握在外资药企手中。
因此,这一政策引起在华外国药企的焦虑。部分外资药企人士担心,如果谈判过度压价,可能会减少企业收入。
同时,《方案》显示,未来的国家价格谈判依据有二:一是“参照香港、澳门、台湾等大中华地区以及其他国家药品价格”,二是“依托卫生计生预算管理医院、省级医院、高校附属医院以及部队医院用药数量”,同时明确,“以市场换价”,“谈采合一”,“由相关专业谈判组谈按议定采购价格”等原则。
对于卫生计生委要求企业提供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药品价格数据,并提出预计降幅比例,有药企人士表示不解:“卫计委没有提供任何参考标准,如何去预测药品价格降幅,预测价格降幅的目的是什么,我们都不得而知。”这位人士还指出:“国家卫生计生委没有提供数据保密保障措施,一旦数据外流,会对我们会造成不小的损失。”
在业内专家看来,省级采购机构尚难统计当地医院用药数量,国家卫生计生委想要精确统计药品使用的真实数据,其实并不现实。
一位不愿具名的药品政策专家指出,国家谈判机制如果依然遵循量价挂钩的原则,实际与此前发改委主导的“药品单独定价”并无实质区别。同时,如果无法给予被谈判药企在医保支付、财税政策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而只是单纯压价,势必会影响企业参与谈判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