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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

来源:网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8-11-06 11:44  浏览:2531 次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6﹞1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 ,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 (2015—2020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


云南省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

(2015—2020年)

中医药(含民族医药,下同 )是中华民族原创的医学科学,是中华文明的杰出代表,数千年来为中华民族的繁衍昌盛作出了重要贡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用突出、地位特殊。中医药健康服务是运用中医药理念、方法、技术维护和增进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活动,主要包括中医医疗、保健、养生、康复服务,涉及健康养老、中医药文化、健康旅游等有关服务。云南是全国中医药资源大省,具有丰富的中医药历史、文化、生态和自然资源,发展基础坚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 (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3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4﹞57号)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全省发展中医药大会确定的目标任务,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全面深化改革,创新服务模式,鼓励多元投资,挖掘市场潜力,充分释放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潜力和活力,构建云南特色中医药健康服务体系,提升中医药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服务群众。把提升全民健康素质作为中医药健康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强化政府在支持、规范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上的职责。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放宽市场准入,规范市场管理,增加中医药健康服务供给,不断提高中医药对健康服务的贡献率。

——创新驱动,产业融合。依托科技支撑,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快创新与成果转化,推动创新资源集聚,构建促进中医药健康服务跨越式发展的创新机制。促进中医医疗、中医养生、康复养老、体育健身、健康旅游、信息服务、文化传播以及药械研制与流通等产业融合,形成较为完整的中医药健康服务产业链。

——强化基础,突出特色。强化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的产业基础,发挥云南中医药资源特色和优势,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与成果,增强中医药的竞争力。

(三)发展目标。2020年,基本建成覆盖全生命周期、融健康管理与健康服务为一体的新型中医药健康服务模式。中医药健康服务能力大幅提升、服务技术手段不断创新、服务产品种类更加丰富、发展环境优化完善、产业规模大幅提升。建设一批中 医药健康服务重点项目,培育一批中医药健康服务示范园区,打造一批中医药特色小镇和特色街区,推出一批富有云南特色的中医药健康文化宣传平台。中医药健康服务成为全省健康服务业重要组成部分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主要任务

(一)夯实中医药健康服务基础

1.健全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认真履行对公立中医医院的投入责任,加大投入力度。高标准建设省中医医院和省中西医结合医院,打造集中医医疗、科研、教学为一体的现代化综合性中医 (中西医结合 )医院,争取成为国家区域性中医医疗中心和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着力建设州市级中医医院,确保每个州、市建有 1所三级中医 (民族医 )医院;加快县级公立中医医院标准化建设,到2020年,力争 80%以上达到二级甲等中医医院标准;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全部建成标准化中医科、中药房;100%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 70%的村卫生室具备中医药服务能力。到2020年,全省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床位总数达到 2.64万张以上。 

2.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中医康复 (护理 )医院、老年病医院和临终关怀医院,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形成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

3.创新中医医疗服务模式。拓展服务领域,推进多种中医方法综合应用的治疗模式,推行多专业一体化诊疗服务模式,发展 “治未病”和康复等中医药服务,建立集医疗、康复、养生和保健于一体的全链条发展模式。深入推进综合医院中医药专项行动,开展中西医协同创新,提高中西医结合诊疗水平。支持三级中医医院通过管理输出、技术支持、品牌联盟等多种形式与二级中医医院组建紧密型的医疗联合体或医疗集团;支持县级中医医院与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紧密型的“县乡医疗服务一体化”管理,形成优质中医医疗资源纵向合理流动的长效机制。加快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中医馆”建设,提供中医全科服务。推动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和中医坐堂医诊所规范建设和连锁发展。

专栏1 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省中医医院和省中西医结合医院能力建设

支持省中医医院二期项目建设,争创国家区域性中医医疗中心、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充分发挥全省中医药服务龙头的示范引领作用。推进省中西医结合医院改扩建,力争达到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标准。

州市级中医医院能力建设

积极推进红河州、丽江市、临沧市、德宏州建立独立的中医医院。推进州市级中医医院综合服务能力建设,力争到 2020,80%以上达到三级甲等中医医院标准。

县级中医医院标准化建设

加快县级中医医院标准化建设和综合服务能力提升,力争到 2020,80%以上达到二级甲等中医医院标准。

民族医药特色健康服务发展

支持傣医、彝医、藏医等民族医医院建设,发展民族医特色专科。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推广应用规范的民族医药健康服务技术。

中医专科防治体系建设

争取建成 10个以上国家中医临床重点专科、150个省级中医临床重点专科,鼓励开展州市、县级中医专科建设。完成县级及以上公立中医医院急诊科 (重症医学科 )标准化建设。优化中医医院诊疗环境,提高基层常见病、多发病及中医优势疑难病种的服务质量,开展中医特色优势病种科学研究 ,发挥技术辐射作用。

综合医院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

深化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开展综合医院中西医临床协作试点,探索综合医院中西医协作新机制。

基层中医馆建设

2020年,争取 100%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建有“中医馆”,提供规范的中医药健康服务。

非营利性民营中医医院建设

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中医医院,发展中医特色突出的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

(二)加快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

1.健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体系。加强二级以上中医医院“治未病”中心 (科)能力建设,发挥自身技术人才等资源优势,为中医养生保健机构规范发展提供技术与管理支持。在有条件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设立,“治未病”科室,提供规范的“治未病”服务;支持公立中医医院与社会资本联合举办以中医养生保健为主的养生院、疗养院等;鼓励社会资本利用我省丰富的旅游资源、中药资源和温泉资源优势,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培育技术成熟、信誉良好的知名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集团或连锁机构。

2.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作用,开展“治未病”服务技术规范化研究,形成符合我省实际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标准、指南或健康干预方案;指导各类机构根据规范和标准提供服务,组织开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评价和管理。推广太极拳、健身气功、五禽戏、易筋经、八段锦等中医传统体育项目,引导人民群众自觉培养健康生活习惯和精神追求。大力发展药膳产业,开发药食同用产品,倡导合理饮食调养。支持运用云计算、“互联网 +”、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发智能化中医健康服务产品,为居民提供融中医健康监测、咨询评估、养生调理、跟踪管理于一体的个性化中医养生保健服务。

3.开展中医特色健康管理。在高等医学院校开设中医养生保健课程,培养中医药养生保健人才。积极传播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引导人民群众科学认识中医药,自觉培养健康生活方式和高尚精神追求。将中医药优势与健康管理结合,以慢性病管理为重点,以“治未病”理念为核心,探索融健康文化、健康管理、健康保险为一体的中医健康保障模式。鼓励保险公司参与中医健康管理服务,开发中医药养生保健、“治未病”保险以及各类医疗保险、疾病保险、护理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通过中医健康风险评估和风险干预等方式,提供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相结合的疾病预防、健康维护和慢性病管理等中医特色健康管理服务。指导健康体检机构规范开展中医特色健康管理业务。

专栏2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建设项目

“治未病”服务能力建设

在二级以上中医医院设立“治未病”中心在有条件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设立“治未病暠科室将中医体质辨识纳入医院体检项目。开展中医健康体检提供规范的中医健康干预服务。

中医特色健康管理合作试点

支持健康管理组织与中医医疗、体检、护理等机构开展合作试点,形成中医特色健康管理服务模式。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中医健康管理团队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家庭、个人多种形式的中医健康管理服务。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建设

加强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人员、技术、服务、产品等规范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开展中医体质和健康状况调查研究加强膏方处方、制备人员、穴位贴敷等技术管理,规范“治未病”服务手段。

(三)支持发展中医特色康复服务

1.健全中医特色康复服务体系。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康复服务资源配置需求,鼓励设立中医特色康复医院和疗养机构。加强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康复服务能力建设,80%以上的中医医院建有康复科。指导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必需的康复设备 (含传统设备 ),推广中医康复技术,提供中医特色康复服务。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中医医院合作开展中医康复技术服务,推动中医医院与境外机构开展中西医结合康复技术合作。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特色突出的康复医院、疗养院等。

2.拓展中医特色康复服务能力。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康复医学与中医药学相融合、具有中医特色的康复医疗、训练指导、知识普及、康复护理、辅具服务等康复服务。加强中医护理工作,拓展中医康复服务手段。建立二级以上中医医院与社区康复机构双向转诊机制,在基层康复机构推广适宜的中医康复技术,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服务能力和水平,让群众就近享有规范、便捷、有效的中医特色康复服务。

专栏3  中医特色康复服务能力建设项目

中医特色康复服务能力建设

在三级中医医院建设中医康复指导中心二级中医医院和有条件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设置康复科。支持社会资本举办中医特色康复医院。支持中医医疗机构与残疾人康复中心、工伤康复中心、民政康复机构、特殊教育学校等机构合作开展中医特色康复指导与服务。

社区、养老机构康复中心建设项目

中医医院与社区、养老机构合作开展康复中心建设,开展中医特色康复服务。

(四)积极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

1.发展中医药特色养老机构。鼓励新建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特色的护理院、疗养院、养生养老公寓。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以老年病和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诊室,配置中药房。鼓励中医医院采取自建、托管养老机构 ,或与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开展技术协作等多种形式 ,探索具有中医特色、紧密联系的医养结合暠服务模式 ,不断拓展中医药服务领域。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集医疗、护理、康复、居住等为一体的养老院或康复医院。规范中医药养老服务机构和技术标准,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立中医医疗机构。

2.促进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结合。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开展老年病、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等服务。发挥中医医院技术优势,与养老机构联合开展老年人中医养生保健、医疗、康复、护理服务。有条件的中医医院可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联合开展社区和居家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建立服务契约关系,开展上门服务。

专栏4  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试点项目

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结合试点

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新机构以改制转型和社会资本投入新建为主,设立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主的护理院、疗养院;支持中医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国医堂暠提供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延伸提供社区和居家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培育中医药健康养老型人才,依托院校、中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建立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加强老年家政护理人员中医药相关技能培训。

(五)凸显中药产业在健康服务中的支撑作用

紧紧抓住大健康产业加快发展的机遇,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科技创新为支撑,以政策措施为保障,提升中药材规范化种植水平,推进中药材规范示范区建设,强化中药原料保障能力建设;完善以电子商务和现代仓储物流体系为特征的规范化、现代化中药材流通体系,延伸现代中药产业链条。以中药相关衍生品为延伸方向,拓宽中药产品服务领域,打造中药大健康产业。

专栏5  中药产业发展项目

中药产业发展项目

加强中药资源保障体系建设增强宏观调控能力加强中药材资源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提升资源保障能力;培育新兴经济增长点推进医药产业向大健康产品产业转型培养发展植物提取物及天然健康产品产业做强做大做特中药饮品产业提升中药、民族药产业竞争力重点推进三七、天麻、石斛等药材及新资源食品开发;落实“互联网+”行动计划要求,推进医药产业、医药服务与大数据、医药流通与物联网结合;继续推进实施大企业培育工程,着力打造云南白药、昆明制药、三七科技等千百亿级中药领军企业。

中药优势品种培育项目

充分发挥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医疗机构、企业在技术和创新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加快中药新药、天然药物、中药提取物、新型中药饮片的研发开展大品种二次开发鼓励开展循证医学研究和发达国家药品注册推进中药产品国际化。

中药技术质量提升项目

加强中药生产技术、中药提取纯化技术、中药制剂技术、中药生产过程控制技术等关键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升技术装备水平,扶持一批发展潜力大、具有产品与技术优势的中药生产企业做大做强。提升中药材质量标准和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完善中药质量检测服务中心建设,建立中药材追溯体系。

中药流通体系建设

按照政府规划、企业投资、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以打造和完善现代中药产业链条为目标,建设包括中药材、中成药、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的现代中药流通体系。

(六)培育发展中医药文化和健康旅游产业

1.发展中医药文化产业。加大对具有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中医药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将具有一定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中医药项目列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予以 保护和传承,防止传统文化和技能的流失与消亡。开展民族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申报、认定和培养。积极申报建设傣医药、彝医药、藏医药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合理利用有效资源,为促进我省中医药特色文化产业发展提供条件。加大民族民间古籍文献挖掘整理、研究开发等工作,继续开展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整理研究,总结民间技法,研发推广应用。出版一批云南中医药专家学术思想及临床经验集。加强民族民间医药古籍文献、单方验方、独特诊疗技术的挖掘和抢救性保护、研究与继承。

依托省中医药 (民族医药 )博物馆和省内中医药科普文化宣传基地等,开展中医药科普宣传与体验。利用数字出版、移动多媒体、动漫等新兴文化业态,培育中医药知名品牌和企业,逐步形成中医药文化产业链。依据《中国公民中医养生保健素养》开展健康教育。开发科学易懂、贴近生活的中医药文化科普创意产品和文化精品,将中医药文化融入群众生活。将中医药知识纳入基础教育有关学科教学内容中,推进中医药文化进校园。中医药机构要定期开展社会开放日活动,让群众参与体质辨识、针灸推拿、中药识别等体验活动。借助海外中医孔子学院、澜沧江——湄公河传统医药交流会、“云南中医”公众微信平台等,推动中医药文化国际传播。

2.发展中医药健康旅游。立足我省丰富的地理、气候、民族文化优势,依托良好的旅游等第三产业基础,引进和培育大型 高端医疗企业、养老企业和专业运动企业,建设滇中康体养生旅游核心、滇西北文化养生旅游带、滇西温泉养生旅游带、滇西南生态养生旅游带,打造具有云南特色、优势突出的中医药康体文化养生品牌。鼓励各地充分利用我省丰富的旅游和自然资源优势,开展药浴、中药熏蒸、中医药文化体验、气功等养生保健项目,发展中医药健康旅游。鼓励在酒店、景区和旅游度假区等场所开设中医药机构,提供针灸、推拿、按摩和药膳等健康服务项目。积极推动中医药文化元素突出的名胜古迹、中药材种植基地、生产企业、中医药文化基地、中华老字号名店和特色中医药诊疗技术等中医药资源有效融入旅游产业发展范畴,将中医药健康旅游融入养生养老和“治未病”中,鼓励开发有特色的中医药健康旅游产品。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加快建设中医药特色旅游城镇、度假区、文化街、公园绿地和主题酒店等项目,形成一批与中药科技农业、名贵中药材种植、田园风情生态休闲旅游结合的养生体验和观赏基地。举办支持代表性强、发展潜力大、符合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的中医药健康服务展览和展会。开展各类型的健康旅游培训班,并运用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介 ,打造健康旅游知识传播平台。

专栏6  中医药文化和健康旅游产业发展项目

中医药文化公共设施建设

完善省中医药(民族医药)博物馆、国家级和省级中医药文化科普宣传教育基地建设。依托城市绿地公园,建设一批融健康养生知识普及、养生保健体验、健康娱乐于一体的中医药文化主题园区。

中医药文化大众传播工程

深入开展中医药“三进”活动,加强中医药文化科普巡讲专家队伍建设,通过开展“中医药科普宣传周”“中医药服务百姓健康”“兰茂中医药论坛”等活动,打造一批中医药文化科普精品,提高公众中医养生保健素养。深入研究、挖掘、创作具有云南特征的中医药文化艺术作品,开展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传播。

中医药健康旅游体验示范区建设

充分发挥云南中医药健康旅游资源优势,整合区域内医疗机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和养生保健产品生产企业等资源,引入社会力量,加强健康产业园区建设,打造以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圣火“杏林大观园”和“昭通高原特色农业天麻示范园”等中药材种子种苗种植基地为基础,开展以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为核心,融中药材种植、中医医疗与健康养老服务为一体的健康旅游示范区。

(七)积极促进中医药健康服务有关支撑产业发展

1.支持自主知识产权药品、医疗机构制剂、医疗器械和其他健康产品研发、制造和应用。鼓励中医药机构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联合研发健康检测、监测产品以及自我保健、功能康复等器械产品。通过对接研发与使用需求,加强产学研医深度协作,提高国际竞争力。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产业集群 ,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名品牌。

2.促进中药资源可持续发展。推进“云药之乡”建设,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促进中药材种植业绿色发展,加快推进中药材优良品种筛选和无公害规范种植,设立中药资源保护区,建设药用植物园和濒危稀缺、名贵、道地中药材种植 (养殖)基地,建设大宗优质规范化中药材生产基地,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申请 GAP种植 (养殖 )基地认证,全省中药材种植面积达到800万亩以上。建设省级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 100个,省级中药材种植 (养殖 )科技示范园 100个,新增中药材 GAP种植基地10个以上。做好中药资源动态普查工作,摸清中药资源底数,加强中药资源动态监测与保护,建设中药资源动态监测和信息服务体系,完善中药材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中药材追溯系统,打造精品中药材。开展中药资源出口贸易状况监测与调查,保护中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

3.大力发展第三方服务。开展第三方质量和安全检验、检测、认证、评估等服务,培育和发展第三方医疗服务认证、医疗管理服务认证等服务评价模式,建立和完善中医药检验检测体系。发展研发设计服务和成果转化服务。发挥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作用,探索发展中医药电子商务。

 

 

 

专栏7  中医药健康服务相关支撑产业重点项目

协同创新能力建设

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依托,鼓励建设中医药健康服务产品研发创新平台,支持促进产品的研发及转化。

中医药健康产品开发

支持中医药健康产品研发,重点研发中医健康识别系统、智能中医体检系统、经络健康辨识仪等中医健康辨识、干预设备;鼓励发展用于中医诊疗的便携式健康数据采集设备,与物联网、移动互联网融合,发展自动化、智能化的中医药健康信息服务。

第三方平台建设

扶持发展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评估及相应的咨询服务机构,开展质量检测、服务认证、健康市场调查和咨询服务。支持中医药技术转移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中药资源动态监测信息化建设

提供中药资源和中药材市场动态监测信息。建设中药资源动态监测和信息服务体系,准确掌握省内中药资源的动态变化。

(八)大力推进中医药服务贸易

1.借助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全面推进多层次、宽领域的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鼓励有条件的中医医院成立涉外健康服务区,为境外消费者提供中医药特色健康服务。推进多层次的中医药国际教育合作,吸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学生来滇留学,接受中医药短期培训、临床实习以及医疗体验、健康旅游等活动。整合推介中医药保健产品,提高境外消费者对中医药的认知度,带动境外中医药健康服务需求。

2.推进中医药健康服务“走出去”。利用我省区位优势,扶持优秀中医药企业、医疗机构到南亚东南亚国家开办中医药服务机构,建立和完善境外营销网络。培育国际市场开拓能力强的中医药服务企业或企业集团。支持云南中医学院等中医药院校赴南亚东南亚等国家开展境外办学。鼓励援外项目与中医药健康服务相结合。

专栏8  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

中医药服务贸易先行先试

扶持一批市场优势明显、具有发展前景的中医药服务项目,鼓励我省中医药服务贸易骨干企业,创建综合实力强、国际影响力突出的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区域,发展中医药医疗保健、教育培训、科技研发等服务贸易,开发国际市场。

中医药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成立南亚东南亚传统医药交流中心,搭建我国与南亚东南亚国家和地区间的中医药交流与合作平台。借助南博会和澜沧江-湄公河传统医药交流平台,举办“中国云南中药材国际博览会暠,支持鼓励中药材药品流通企业“走出去暠,发展对外贸易,开拓国际中药材市场。

民族医药健康产业区

鼓励民族地区建设民族医药产业区,提升民族医药医疗、保健、健康旅游、服务贸易等服务能力,提高民族医药及有关产品研发、制造能力。

三、完善政策

(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中医药健康服务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凡是对本地资本开放的中医药健康服务领域,都要向外地资本开放。对社会资本举办仅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诊所、门诊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区域卫生发展规划不作布局限制。允许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在乡镇和行政村开办只提供经核准的传统中医诊疗服务的传统中医诊所。

(二)加强用地保障。各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考虑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需要,扩大中医药健康服务用地供给,优先保障非营利性中医药健康服务机构用地。在城镇化建设中,优先安排土地满足中医药健康服务机构的发展需求。按照有关规定配置中医药健康服务场所和设施。支持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原有土地兴办中医药健康服务机构,对连续经营 1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中医药健康服务项目,可根据规定办理划拨土地用地手续;对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三)加大投融资引导力度。政府引导、推动设立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统筹支持中医药健康服务项目。拓宽中医药健康服务机构及有关产业发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和运营中医药健康服务项目,新增项目优先考虑社会资本。鼓励中医药企业通过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医药健康服务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扶持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创业投资企业,规范发展股权投资企业。加大对中医药服务贸易的外汇管理支持力度,促进海关通关便利化。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中医药健康服务领域创新型新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

(四)完善财税价格政策。符合条件、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可按照规定获得财政补助,其专科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可由同级政府给予支持。加大科技支持力度,深化科技金融结合,引导关键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对参加有关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规定的扣除比率准予在税前扣除。适当提高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中医服务项目价格,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建立省级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全省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推动落实本规划。加强统计监测工作,加快完善中医药健康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健全有关信息发布制度。各地要制定本地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细化政策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二)强化培育扶持。建立公开、透明、平等、规范的中医药健康服务准入制度。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加大对中医药健康服务业的支持力度。拓宽中医药健康服务机构及相关产业发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和运营中医药健康服务项目,新增项目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各级政府要健全中医药投入机制,重点支持中医药特色服务、重点学科 (专科)建设及中医药人才培养。将中医药健康服务业纳入全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范围。

(三)强化行业监管。建立健全中医药健康服务监管机制,推行属地化管理,研究制定中医药健康服务业行业规范和标准,重点监管服务质量,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建立不良执业记录制度,将中医药健康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经营和执业情况纳入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引导行业自律。在中医药健康服务领域引入认证制度,通过发展规范化、专业化的第三方认证,推进中医药健康服务标准应用,为政府监管提供技术保障和支撑。建立中医药健康服务行业组织 ,通过行政授权、购买服务等方式 ,强化服务监管。发挥行业组织在行业咨询、标准制定、行业自律、人才培养和第三方评价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专栏9  中医药健康服务标准化项目

中医药健康服务标准应用推广

依托中医药机构,加强中医药健康服务标准应用推广。发挥中医药学术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面向专业技术人员的中医药标准应用推广培训推动中医药标准的有效实施。

(四)加快人才培养。推动高校设立健康管理等中医药健康服务相关专业,拓宽中医药健康服务技术技能人才岗位设置,逐步健全中医药健康服务领域相关职业 (工种)。促进校企合作办学,着力培养中医临床紧缺人才和中医养生保健等中医药技术技能人才,支持云南中医学院建设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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